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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91号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增进道28号-3001-B。代表人王大勇,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南环路惠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青先农场。法定代表人张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丰村。法定代表人张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刚。被执行人刘学芬。被执行人赵福新。被执行人郭德增。被执行人孙连樑。被执行人孟令龙。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张云刚、刘学芬、赵福新、郭德增、孙连樑、孟令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张云刚、刘学芬、赵福新、郭德增欠款本金5132645.32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张云刚、刘学芬、赵福新、郭德增、孙连樑、孟令龙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477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7728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张云刚、刘学芬、赵福新、郭德增、孙连樑(抵押值范围内)、孟令龙(抵押值范围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