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铭与被告黄元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黄元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刘铭,男,出生于1979年1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仪龙,男,出生于1946年7月6日,汉族。被告黄元秀,女,出生于1954年10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华,女,出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与被告黄元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铭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铭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