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敖汉旗龙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龙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处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桃州镇迎春花园4幢202号。法定代表人叶行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翀,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汉旗龙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宏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敖汉旗龙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翀,被上诉人龙武矿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国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减半收取6508元,由上诉人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广德县风顺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龙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