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红锋、王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红锋,王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红锋。被执行人王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红锋、王林军至今未完全履行。但被执行人王红锋、王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锋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2900元至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226000146290300000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