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传勇与周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勇,周家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杨传勇,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汪超,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周家元,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勇与被告周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勇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传勇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