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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