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罗元风与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风,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罗元风,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郭亚梅,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46号怡丰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潘晓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俞之,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元风与被告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元风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罗元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2.5元,由原告罗元风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军人民陪审员 秦 瑞人民陪审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