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祥与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梁祥,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魏升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罗焱,该分行行长。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梁紫枫,该局局长。被告: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莫建设,该公司经理。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诉被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祥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祥负担。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