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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刁荣涛与钱洪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洪雨,刁荣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雨。委托代理人朱琰、顾东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荣涛。上诉人钱洪雨因与被上诉人刁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洪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洪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洪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钱洪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