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维佳、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佳,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佳,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东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张宣公路通泰物流中心底商。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和王维佳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王维佳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润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