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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秀娥与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娥,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523-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娥,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身份证号码:×××0927。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5。朱秀娥申请执行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5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锋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9栋4单元201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锋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锋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9栋4单元201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