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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丹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丹,张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燕某丹,女,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亮,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丹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燕某丹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