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丹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丹,张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燕某丹,女,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亮,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丹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燕某丹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