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六区金茂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平。委托代理人刘军凯,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撤回本案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雄伟承担。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