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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白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白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石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被告白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社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