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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绰号“阿华”、“华哥”,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于2015年1月15日晚,在其居住的本市海珠区滨江街远安一巷3号510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袁神花、张耀山、刘美玲吸食毒品。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在本市海珠区怡乐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以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 记 员 何兴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