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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华镇经济发展公司与许凤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龙华镇经济发展公司,许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子志。被执行人许凤仁,男,台湾省台北县,现任博罗县××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6198。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凤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9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