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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万元与王林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元,王林丽,刘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陈万元,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丽,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刘建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元诉被告刘建光、王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