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万元与王林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元,王林丽,刘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陈万元,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丽,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刘建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元诉被告刘建光、王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