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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英娜与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娜,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英娜,无业。被告任黎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任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娜与被告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依法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