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英娜与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娜,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英娜,无业。被告任黎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任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娜与被告任黎平、张家口萨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依法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