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淑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淑,女。委托代理人:刘小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卫国,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长沙市湘雅**号。法定代表人:孙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航,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淮亚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淑与再审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扬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