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民立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陶希芬不服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50号上诉人陶希芬,女。上诉人陶希芬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陶希芬上诉称,陶希芬于2015年4月多次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解除其与崔守利之间的婚姻关系,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立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陶希芬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