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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宝强与丛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强,丛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付宝强。委托代理人:孙洪玉。被告:丛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强与被告丛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富秋审 判 员  李辉*人民陪审员  于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