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宝强与丛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强,丛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付宝强。委托代理人:孙洪玉。被告:丛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强与被告丛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富秋审 判 员 李辉*人民陪审员 于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