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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与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柏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京海,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系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钟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朝云,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系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京海、被上诉人内江市锦鸿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锐及委托代理人姚朝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扬州市和力机械钣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利芬审 判 员  关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茜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