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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青波与被告李靖、车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波,李靖,车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青波,男,汉,195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靖,又名李静,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车予明,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张青波诉被告李靖、车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车予明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车予明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仍法提供被告车予明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车予明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