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青波与被告李靖、车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波,李靖,车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青波,男,汉,195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靖,又名李静,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车予明,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张青波诉被告李靖、车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车予明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车予明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仍法提供被告车予明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车予明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