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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与田杨红、徐安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田杨红,徐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杨十街西区2-15至16号。负责人赵伟,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田杨红。被申请人徐安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田杨红、徐安健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杨红、徐安健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以其自有账户的同等金额资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杨红、徐安健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付 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