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与杨正飞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4号被执行人杨正飞,男,土家族,于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4438,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杨正飞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正飞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正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正飞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