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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余联胜与虞结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联胜,虞结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余联胜。被告:虞结根。原告余联胜与被告虞结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联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结根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余联胜于2011年在合肥市岗集镇给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1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所花费用共计20440元。被告虞结根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虞结根在合肥市岗集镇承包工程,原告余联胜为其工作。2012年双方进行工资结算,被告虞结根欠原告余联胜木工工资12000元,并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余联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2000元劳动报酬,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诉求的实现债权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结根支付所欠原告余联胜劳动报酬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虞结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结中代理审判员  杨 全代理审判员  罗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