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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广柱与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柱,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陈广柱。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万士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陈广柱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广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文斌审 判 员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