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与刘建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负责人周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峰被执行人刘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建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24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蒲江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