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正友与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友,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92号原告:孙正友,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志刚,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晓,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友与被告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正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孙正友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