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林寿、王毅与朱林寿、王毅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林寿,王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林寿,居民。法定代理人杨玲,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毅。再审申请人朱林寿因与被申请人王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西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林寿申请再审称,2012年8月12日,朱洁向王毅借款10万元,朱洁诱骗当时患××的朱林寿担保。同时,借据上的借款的大小写金额明显不一致,具体金额到底是多少,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西团法庭在判决书下判之后,也没有向我送达判决书。综上,请求大丰法院对(2013)大西民初字第0154号案件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朱林寿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林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智泉审判员 刘俊发审判员 徐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月红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