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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钟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生。被告谭某某,男,1981年5月24日生。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