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钟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生。被告谭某某,男,1981年5月24日生。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