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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甘元涛与徐进、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元涛,徐进,周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甘元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娅,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元涛与被告徐进、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元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元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伟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人民陪审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