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甘元涛与徐进、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元涛,徐进,周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甘元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娅,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元涛与被告徐进、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元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元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伟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人民陪审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