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夏某,黄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教师。原告罗某,黄石市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