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596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忠、刘志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96615号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9号一栋3楼。法定代表人骆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前进镇凤凰村16组。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被告刘学忠,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刘志惠,女,汉族,1949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忠、刘志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忠、刘志惠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2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成都楷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友路××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忠、刘志惠所有的财产在2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成都楷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友路××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