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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明道与李安玉、晁良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道,李安玉,晁良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韩明道,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住本村。被告晁良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被告李安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道诉被告李安玉、晁良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道以与二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明道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