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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秀杰与米建强、临城镇补要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杰,米建强,临城镇补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刘秀杰,男,农民。被告米建强,年龄不详。被告临城镇补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杰与被告米建强、临城镇补要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秀杰负担。审判员  王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