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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杭州宏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宏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796号东航大厦17楼。负责人:赵永清,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应华嫣,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宏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吕益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杭州宏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