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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刘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刘百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22-1号原告张明华,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刘百福,男,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华诉被告刘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百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卡的13453.06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百福名下的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卡13453.06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