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会果、焦红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王会果,焦红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金泽民,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新、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会果,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系被告焦红森妻子。被告焦红森,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系被告王会果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王会果、焦红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王会果、焦红森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颖代��判员:陶源陪审员 :王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