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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仪敏与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敏,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单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仪敏。被告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杨连照。被告单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敏与被告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单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连照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连照十三间门面房的租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