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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尚保友、章星星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保友,章星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59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保友,农民。2012年11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章星星,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保友、章星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保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章星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被告人章星星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尚保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保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保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保友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