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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胥良粉与无锡可也达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良粉,无锡可也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胥良粉。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可也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法定代表人钱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胥良粉诉被告无锡可也达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胥良粉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良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良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胥良粉负担。审判员  杨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