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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桂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71号起诉人樊桂林,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樊桂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起诉人、被起诉人间土地互换协议,返还土地4.4亩,并由被起诉人文兴武承担17年多种1.3亩土地的损失4420元及2015年土地流转费26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樊桂林主张的土地系荒地,且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起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人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樊桂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