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戴玉刚与曹凤波、姜海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刚,曹凤波,姜海芳,曹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戴玉刚,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凤波,居民。被告姜海芳,居民。被告曹林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刚诉被告曹凤波、姜海芳、曹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戴玉刚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治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