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姜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姜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12号��告杨明。被告姜其昌。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姜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2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