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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姜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姜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12号��告杨明。被告姜其昌。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姜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2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