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贾某,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