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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贾某,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