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欣荣与傅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欣荣,傅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郑欣荣,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忠,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汉坤,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宗兴,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欣荣与被告傅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欣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欣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郑欣荣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