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克锋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克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071号罪犯戴克锋,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克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假字第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钟继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传霞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庆韩、蒋保义,执行机关代表黄瑛、李柳灵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戴克锋提请假释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克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6.79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原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罪犯戴克锋于2015年2月3日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戴克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以及罚没款收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克锋结伙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综合考虑罪犯戴克锋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原判刑罚情况、再犯罪危险等因素,罪犯戴克锋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克锋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静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