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唐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胡吉献申请执行冯志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吉献,冯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胡吉献,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胡营村***号。被执行人冯志涛,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油田采油二厂驻汽工程部(唐河试采基地)。胡吉献申请执行冯志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唐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志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志涛所有的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油田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2000元。帐号:00000010032身份证号:41292419710826319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