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遵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遵亮,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毒于2010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遵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遵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0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经短信及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遵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300元交易10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周遵亮驾车到达该酒店,在其车内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2014年9月18日,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扣上述吸食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15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4年9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到案后经短信联系被告人周遵亮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遵亮同意以每克人民币150克的价格进行交易。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遵亮携带毒品驾车前往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附近李某租住的众鑫大厦楼下准备与李某交易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周遵亮身上及车上查扣到五袋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11.73克、氯胺酮0.77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遵亮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21.73克、氯胺酮0.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遵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遵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遵亮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0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经短信及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遵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300元交易10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周遵亮驾车到达该酒店,在其车内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2014年9月18日,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扣上述吸食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15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4年9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到案后经短信联系被告人周遵亮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遵亮同意以每克人民币150克的价格进行交易。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遵亮携带毒品驾车前往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附近李某租住的众鑫大厦楼下准备与李某交易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周遵亮身上及车上查扣到五袋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11.73克、氯胺酮0.77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民警抓获时当场被扣押的冰毒是其向一名福清男子(经相片辨认系被告人周遵亮)购买的,当时一共购买了10克,其吸食了几天之后就剩下那一小包被民警扣押。大约在2014年9月初的一天傍晚,那名福清男子用号码183××××1444的手机联系其(手机号157××××0081)说他手上有货,意思是说手上有毒品冰毒,问其要不要,其就问那名福清男子多少钱一克,他说一克的价格是130元,其就说要买3克,但是对方跟其说至少要10克才会卖。其没办法只能答应买10克。之后其和那名福清男子约好在福清瑞鑫大酒店的门口附近。大约过了10分钟,他开一辆车过来,车牌号其不知道,就在瑞鑫酒店门口碰面了,其在他的车上进行交易。在车上那名男子给其10克的毒品冰毒,其交1300元人民币给他,交易完之后就分手离开了。大约在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朋友老何(经相片辨认系何某)介绍那名男子给其认识,老何还告诉其说,那名福清男子手上有货,意思是说他手上有毒品,老何叫其跟他好好交朋友,以后向那名男子购买毒品,价格会比较便宜。当天晚上其就到老何位于龙江街道富邦宾馆后的一小区4楼的一个房间。在房间里,老何就将其介绍给那名福清男子,其就认识了,并相互留了手机号码。这名卖过冰毒给其的男子真名叫什么其不知道,其知道他的一个手机号是189396531444,其在手里把他备注(名)为“变形金刚”,其要配合公安机关将这名男子给抓掉。于是在2014年9月18日下午15时39分左右,其用157××××0081的手机先给“变形金刚”183××××1444手机号发去一条要向他购买毒品冰毒的短信,内容是“我想跟你拿几个东西有吗?”,在这条短信里其所发的“几个”就是“几克”的意思,因为社会上买卖毒品领域中都将要买的毒品数量隐晦的用“个”这个字表示,双方之间都知道意思,而这条短信中发的“东西”指的就是毒品冰毒,双方之间都明白说的是要买几克毒品冰毒的意思,因为其之前向他购买的只是毒品冰毒,其之前也只有吸食冰毒这一种类的毒品。其发完这条短信后过了大约几分钟,“变形金刚”回信“有几个”,其收到这短信后就很兴奋,说明他有意思要做其这次生意,抓到他就有可能了,于是其就立即回复他“拿三个有没有”,双方之间都心知肚明的短信联系着,然后他就回复其“一个要1百五i好的i”,这条信息他回复其的意思是这次他手上的冰毒相对品质比较好,1克要卖其150元人民币,接着其就回了他一句“可以我在家能不能送过来”,他就回我“你要到后山顶拿”,其看到他让其去后山顶拿,于是其就给他又回过去短信“帮我送过来可以吗”,这条短信发出后有一会时间他都没有回复,其又给他发过去一条“可以吗”……在这期间其也还有给他打过几次电话他都没有接电话。大约隔了一个多钟头,其为了能让公安机关将他尽快抓到,其又给他发了一条短信“什么意思啊不接电话”,在这之后的挺长时间里他都没有回其信息或者电话主动联系其。后来到了19日凌晨其就想再不联系他,这次可能就没法将他抓掉了。于是其又向公安机关表示想再电话联系下他,看看有没可能,民警将手机给其后,其给他183××××1444这部号码打了两通电话,第二通电话时他接听了,电话那头其再次向他表示要向他买3个毒品冰毒,并表示让他帮其送到其租住处楼下,“变形金刚”这次在电话那头表示愿意拿毒品过来卖给其,当时还提了个条件是要在其这边睡,意思是要跟其发生两性关系。其为了能将他尽快抓起来就爽快答应了他的条件。后来其就带民警驱车前往其位于福清瑞鑫酒店附近的众鑫大厦楼下,民警现场安排好布控了,其就在其住的那栋楼楼下门口边等“变形金刚”过来和其进行毒品交易。在等他过来的期间其还打了两通电话给他问他到哪里了,确认他是否已经出发,他在电话那头表示快到了,其也将情况反馈给警方。在当日凌晨2点左右,其还收到他一条短信“我等下过去”。在收到这条短信后没一会其就见到了“变形金刚”,他是开小轿车过来的,其向民警偷偷示意,“变形金刚”后来下车后走向其,其刚一接触,埋伏在四周的公安民警就冲出来将他给抓获了。后来民警还在他的身上搜到了4小包的毒品。2、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其忘记了,“扁头”(经相片辨认系被告人周遵亮)来其的租住处玩,问其有没有女朋友介绍,其就想起了其的一个女性朋友“小琪”(经相片辨认系李某),其就联系“小琪”过来,“小琪”过来后,其就跟“小琪”讲,其这个朋友手里有很多货,意思就是有很多冰毒,让她好好跟这个男的相处,以后买冰毒的话可能会便宜。接着其就介绍他们两个人互相认识,他们在房间里聊了一会天就一起离开了。离开之前,“扁头”还给了其一些冰毒让其吸。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吸毒人员李某指认被告人周遵亮两次将冰毒贩卖给其的地点为众鑫大厦B座楼下和瑞星酒店后面的停车场。4、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周遵亮身上查扣白色晶体(疑似冰毒)3小袋、白色粉末(疑似K粉)1小袋,从被告人周遵亮车上查扣白色晶体(疑似冰毒)1小袋。从吸毒人员李某处查扣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净重0.15克。5、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周遵亮处查扣的四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0.15克),从查扣的一袋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检材0.05克);从吸毒人员李某处查扣的一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0.05克)。6、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经检验后上缴氯胺酮0.72克(不含检材0.05克)、甲基苯丙胺11.58克(不含检材0.15克)。7、手机通信记录,证实手机号157××××0081(李某)与手机号183××××1444(被告人周遵亮)在2014年9月10日12时、13时有过两次短信记录。在2014年9月18日下午至19日凌晨有过多次短信及通话记录。手机号157××××0081(李某)与手机号159××××3850(被告人周遵亮)在2014年9月10日16时、18时有过多次短信及通话记录。8、手机短信截图,证实2014年9月10日,李某发短信“我想跟你拿几个玩可以便宜点吗”,被告人周遵亮回复短信“没事好说”。2014年9月18日15时39分,李某发短信“我想跟你拿几个东西有吗”,被告人周遵亮回复短信“有几个”,李某发“拿三个有没有”,周遵亮回复“一个要1百五i好的i”,李某发“可以我在家能不能送过来”,被告人周遵亮回复“你要到后山顶拿”,李某发“帮我送过来可以吗?”、“可以吗”、“干嘛不接电话啊”、“什么意思啊不接电话”。2014年9月19日2时1分,被告人周遵亮回复“我等下过去现在”。9、被告人周遵亮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供认2014年9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其的手机(手机号183××××1444)收到一个外地坐台小姐的电话(157××××0081)的信息,这个女的其认识。她发信息跟其说“我想跟你拿几个东西有吗”,其知道意思是向其要毒品,“个”就是“克”的意思。其就回她信息说“有几个”,她就回复信息“拿三个有没有”,其就回“一个要1百五i好的i”,她就问其是否可以帮她送到她的暂住处,其当时叫她到后山顶拿,这里的“后山顶”指的是福清龙山街道后山顶,是个地名,后来其就没有理她也没有过去跟她交易,因为其就是想忽悠她。到了19日凌晨1时左右,那名女孩又打其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其说可以,还说要在她那里睡觉。她说可以。之后其来到了福清市瑞鑫酒店旁边的一栋大厦楼下,其打电话给那名女孩说其已经到了,她出来接其,其把车停在她暂住处楼下,后来你们警察就围上来将其抓获,还在其的身上,车上都搜到了毒品。这次她说要向其购买3克冰毒,但是其没有卖给她,其是准备把冰毒拿过去给这名女子吸食的。其在之前和她联系过程中说到一克冰毒要150元是随便跟她说的。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其不清了,这名女子发了一条短信给其,具体短信内容其记不清了,大概内容是她要向其买几克毒品冰毒,问其能不能便宜点。其当时就回了她一句:没事好说。之后之间就电话联系,在电话中其跟他说冰毒便宜点给她可以,但是其要去她那边玩,她同意后,其就问她住在哪里,她跟其说住在福清瑞鑫酒店后面,之后其就开车过去,后来其就将车开到瑞星酒店边上,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这名女子就来到瑞鑫酒店其车边,她上了其的车,两个就在车上聊天,然后其就跟她说要去她家里,她说家里有人不方便,于是其就将车开到瑞鑫酒店里面的停车场,停车场位于酒店大楼后方,其将车停到车场中间去,之后在车上聊了一会儿,她就下车离开了,之后其就开车出来离开。经相片辨认该名女子系李某。10、本院(2011)融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遵亮的前科情况,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遵亮、吸毒人员李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18日,在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的安排下,由吸毒人员李某通过手机短信、通话联系等方式向被告人周遵亮购买毒品,后约定在众鑫大厦交易,次日凌晨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遵亮,并从其身上查扣冰毒、氯胺酮等毒品。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遵亮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周遵亮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遵亮于2014年9月10日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附近其驾驶的车内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及同月18日,被告人周遵亮携带毒品驾车前往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附近李某租住的众鑫大厦楼下准备交易毒品,后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扣押到甲基苯丙胺11.73克、氯胺酮0.77克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与被告人周遵亮在侦查期间的部分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周遵亮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遵亮的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并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遵亮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73克,氯胺酮0.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遵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遵亮能退赃并预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遵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遵亮的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周遵亮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未随案移送被扣押到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及三星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拍照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祯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